19日,《广州市商品房项目概况及预售许可优化审批实施方案》(修订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现行方案要求,首期住宅工程不得超过项目建设总量的50%,《意见稿》删除了该项内容。
《意见稿》将“首期住宅工程”的表述更新为“第一批申请预售的工程”。现行方案提到,首期住宅工程不限楼栋数量以及涉及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数量,但不得超过项目建设总量的50%。《意见稿》未提及不得超过建设总量的一半,调整为“第一批申请预售的住宅工程,不限楼栋数量以及涉及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数量”。
《意见稿》提出,采取承诺制的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应先于或与第一批申请预售的住宅工程同时取得竣工联合验收意见书,未取得竣工联合验收意见书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交付使用首期住宅。相较现行方案,对于未取得联合验收意见书的情况,《意见稿》取消了“不予办理商品房预售款专用账户销户手续”的内容。
《意见稿》提到,对同一个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内包含2栋以上独立楼栋,以及不同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批准建设的由裙楼相连的2栋以上塔楼,在各楼栋、塔楼相对独立并具备独立使用功能的前提下,房地产开发企业可就各单独楼栋、塔楼和裙楼(含住宅用途和非住宅用途)分别申报项目概况和预售许可。对比现行方案,《意见稿》删除了“商品房预售申请的最低申报规模应为独立楼栋,不得分层、分单元办理预售许可”的表述。
文、图/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李天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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